1、经销商应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2、遵守罗麦公司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罗麦公司业务政策及罗麦公司在合约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经销商和罗麦公司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罗麦公司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经销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示其罗麦经销商的身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误认为其即为罗麦公司、罗麦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等。
4、经销商在产品和业务推广过程中,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以及其他不当内容。
5、经销商不得以夸张曲解以及罗麦公司所禁止的不当方式推广罗麦业务;不得散布非经罗麦公司核准的业务政策信息,或对罗麦公司发布的业务政策信息做出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6、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销员。
7、经销商进行产品和业务推广应当严格遵照罗麦公司相关规定与政策进行介绍,不得对产品功效、使用方法、罗麦公司情况等进行失实夸大的宣传;不得表示罗麦产品可用于任何疾病的治疗。
8、经销商应按照罗麦公司制定的统一产品定价进行推广,不得提价销售或收取附加费,严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以削价打折,或变相削价打折的方式(含互联网)推广售卖产品。
9、经销商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销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罗麦产品。
10、经销商不得自行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开展罗麦业务。
11、经销商不得以沿街兜售叫卖,或擅自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售卖等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
12、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罗麦公司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非罗麦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3、经销商不得在罗麦公司的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陌生人士,向其推销产品或进行业务推广。
14、经销商不得以任何言行贬低或伤害罗麦公司、罗麦公司员工的声誉,亦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罗麦公司、罗麦公司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5、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罗麦公司办公室、营业场所或其相关的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
16、任何经销商不得以罗麦公司的名义,对外招募人员从事与罗麦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17、认真履行责任与义务,按罗麦公司的规范要求切实完成约定的各项工作。各级经销商管委会需认真履行体系管理相应职责,对市场中发生各类问题与纠纷,有责任和义务去协调解决,并主动配合公司协助调查,解决问题。
18、经销商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罗麦公司申请更新,否则自行承担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
19、当遇到媒体询问有关罗麦公司、产品或其事业机会时,经销商应将问询及时转交给罗麦公司处理而不得代表罗麦公司作出任何声明或判断。
20、未经罗麦公司批准,经销商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与罗麦公司罗麦经销商无关的团体或个人邀请进行内容涉及到罗麦公司的演讲、授课、分享或发表声明。亦不可借助与罗麦公司的业务关系或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的票券及资料。
21、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罗麦公司有关经销商会议/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举办与罗麦公司业务和产品相关的规模在5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不得以罗麦公司的名义组织召开会议/活动。
22、经销商不得有意操控调配业绩;切忌为达成业绩盲目囤积产品,亦不得强制、诱导他人囤积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罗麦业务。
23、经销商不得擅自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视听媒体、移动通讯、互联网平台等),进行与罗麦公司有关的广告发布或业务推广。
24、经销商应当善用社会化媒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要求,严禁利用社会化媒体散布不实或虚假信息。
25、经销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散发名片、宣传单张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派发、张贴、投放等)的形式进行产品销售或业务推广。
26、经销商不得以其他不当方式开展业务经营推广活动。
27、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罗麦公司业务政策的约束。
28、经销商的配偶及雇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罗麦公司业务政策,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